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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区域协调机制,就是建立合作规则,以促进区域有效分工、协作进而共同繁荣的制度安排。
合作规则如何制定呢?一般来说,合作多方的发展目标和利益诉求如果一致,比较容易达成合作共识;如果差异较大,就需要经历艰难乃至漫长的谈判协商,才能成为成功合作的集体(共同体),而这样成功合作的标准就是,集体及个体通过成本和利益调整的博弈,都能够达到合作利益大于合作成本。
合作成本,由合作事务的生产成本和达成合作共识的交易成本组成,其中交易成本包括了治理增加、谈判协商、制度调整等成本。合作收益,包括参与合作的经济、政治及社会福利效应提升部分。而合作共同收益、偏好多样化、地方政府特征属性(如经济实力与政治地位、风险类型及主观效用评价)以及合作供给物品属性等因素都在这一成本利益的调整和博弈过程产生作用。根据长三角地区近年来的地区合作状况,可以分为共享型、损益型和比较利益型等三种常见类型。
一、共享型的合作
合作前双方都有收益,合作后收益都增加,且净收益都均衡,如跨界的旅游合作。首先,共同收益多寡直接影响合作难易程度。随着区域分割不断打破和市场化发展,合作共同利益不断增大,合作越易展开。其次,合作供给物品的资产专用性越强,投入沉没成本越高,合作后的城市关系往往较为持续和稳定。其中,市场是合作主力,政府规范和维护市场环境。
这种类型比较典型的是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圈”合作。旅游合作,使各方旅游业务和市场扩大,进而激励各方形成合作之势,无疑是政府、企业及公众共赢的生意,是实现合作净收益的均衡状态的基础。但不可想象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旅游市场分割严重,旅游车和旅行社都不能异地通行或经营,各地固守自己地盘和生意,因为行政分割体制下,信息不完全,合作收益看不到,认识有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