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环保项目的规范性与积极性
环保领域的项目,紧靠国家与政府投入,难以在短时期内达到较理想效果,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而其公益属性,又决定了很难获得常规的市场回报,这就需要为这类项目设计合适的商业可持续性计划,无论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来自项目自身运营部分的收益,或者是项目自带的补偿性资源开发,亦或是政府补贴或者购买服务收入,并将这种机制固化下来,按服务绩效考核,持续增强各界对参与各方契约精神与支付能力的信心,不断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规范性与积极性。
(三)适当简化环保PPP项目业务流程
PPP模式作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保投资、建设与运营的“阳光”模式,若环保项目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不足以覆盖融资本息,就必然需要政府参与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政府按绩效付费,社会资本仅通过PPP模式可以依法合规获得政府支付的“现金流”回报。但是,PPP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五大阶段、十九个步骤(简称“5-19”)程序繁多,从发起至签订项目合同后获得融资的平均时效约为1.5-2年,这显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紧迫要求明显不符。
例如,中央环保督查要求地方政府自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督查意见后一个月内上报整改方案,半年内整改见成效,一年左右适时开展“回头看”。如果“回头看”稍早一些,而项目按照PPP模式发起至签约可能都来不及,其实这离融资报审与放款开工还有较长的时间,PPP模式“5-19”分步走要求需要考虑适应实际需要进行优化,比如针对环保类项目适度差异化的流程简化,以更加高效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与环保督查,以及长江经济带大保护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