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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已符“竞争中性”原则,还要提倡“所有制中立”(2)

2018-10-16 09:13:4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如何才能把国企置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之中?世界银行东太区民营经济发展部首席专家张春霖撰文分析,根本的途径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确保国企不利用国家的权力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二是确保国企尽管有一个国家股东,但在其他方面和别的企业一样是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实体。后者的要害在于政企分开,前者可供考虑的一个改革思路是接受经合组织(OECD)推崇的竞争中性原则,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一个保障竞争中性的中国方案。

“竞争中性”原则的要义是,政府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国企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的影响都应该是中性的;也就是说,政府的行为不给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国企带来任何“不当的竞争优势”。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竞争中性”指的是不论国有还是民营,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参与竞争。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竞争中性”原则最初是澳大利亚1996年提出的,当时的表述是“政府的商业企业不应仅因其为政府所有而享有对其私营部门竞争对手的净竞争优势”。

2011年开始,OECD发表一系列报告推广该原则,其内容大致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在国企承担公共服务或公共政策职能的情况下,对其成本要给予公平、透明的补偿;在税收、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企和其他企业;在国企债务融资方面,保证国企不受益于国家的显性或隐性担保;在国企股权融资方面,国家作为股东要求国企提供与市场投资回报率相当的国有资本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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