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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最后审议阶段,草案四次审议稿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由原三次审议稿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平台经营者责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再次引发社会热议。中消协为此表态称,建议恢复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有关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经中消协与社会各界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经反复权衡,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终明确在此种情形下,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对于这一修改波折,中消协解读称,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强化经营者的底线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安全权。
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对于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消协呼吁: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照法律要求,及时改进服务和管理,切实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和规章,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希望有关司法机关结合《电子商务法》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理念和尺度,推动司法与立法良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