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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押金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协共收到全国酷骑单车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预付费、请求移交犯罪线索的来信2064封,并向有关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举报书》。
为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困难,中消协还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提出“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呼吁当时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推动新的《电子商务法》出台“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有三个典型案例,也一步步引发立法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