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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票质押业务诉讼频发,还有多少雷没爆?(2)

2018-09-18 10:23:1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该负责人介绍,资管计划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在跌破平仓线后的规定时间内,融资方如果没有补到预警线以上或维持初始履约保障比,委托人将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券商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接到委托人的指令后,一般都会经过公证处公证、法院出具执行书,才会进入处置环节。这是对委托人和券商的保护,保证处置过程合规合法。”

今年以来,伴随股指的震荡下跌,有关券商资管参与股票质押的诉讼不断曝出。上述负责人就透露,去年以来对接银行资金时,已明显感觉到银行资金收缩股票质押业务规模,风控标准也调高了很多,整体态度非常谨慎。然而,真正面临当前的市场行情时,主张以平仓来解决违约的银行资金反而并不多。

“平仓后银行资金所承担的损失将不可挽回,但有些上市公司面临的可能是临时性资金紧张,通过经营改善等后期依然有周转余地。另外,上市公司也是银行的重要客户,因为一单业务损失一个客户并不划算。”该负责人称,更多银行资金可能会被动地采取“缓和”处置的方式,与企业度过特殊的市场行情期。而当前,在融资人、管理人和委托人确定处置方案前也要提前与监管层沟通,并不鼓励一刀切式强平处置。

就在上月,华安证券公布了此前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的诉讼最新进展。公告显示,华安证券作为某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向融资方提起诉讼。最后安徽省高院判决,被告偿还融资本息和相应违约金逾8亿元,华安证券对质押股票、现金红利等享受优先受偿权。

对于选择对簿公堂的部分案例,该负责人分析,一般可能有三种情形。比如,该股票后续依然有较明确的持续下跌风险,委托人要求及时止损;或者是该公司违约风险密集爆发,已经有其他债权人冻结股票或资产等,委托人需要尽早主张权利;此外,若融资方违约后已经没有履约能力,或没有做任何资金安排,委托人也会及时发起处置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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