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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缓解城市“夹心层”住房压力的共有产权住房拟在广东全省推行。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已有十个城市试水共有产权住房,其中北京、上海、南京、福州、烟台已有共有产权房项目落地,而广东或将成为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共有产权住房的地区。
各地标准不一
9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公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这在多地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中基本保持一致,均以中小套型为主,而在备受关注的申购人资格和产权转让方面,各地的规定则不同。
申购人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具体的规定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
上海对共有权产房的申购人的收入有严格要求。上海住建委网站2016年发布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显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产权转让方面,北京规定共有产权房购房者在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房只能在共有产权房体系内进行交易,无法转化成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也就是说,共有产权房中的流转只能在体系内进行,无法完全转变成商品房。
广东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等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