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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过渡期资管新规:通道业务区别对待,不合规存量逐步压缩

2018-08-23 09:13:0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不过,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笔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通知》规定的信托产品。

袁吉伟表示,老产品可以投资新产品,但是要控制期限,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后续逐步压缩存续不合规产品还是要逐步压缩规模,这里的难度在于存续产品的超长期限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邢成认为,在“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这一规则下,自此信托公司扩大规模、粗狂型的增长方式被监管部门彻底的关上大门。

此外,《通知》还明确信托受益权属于嵌套。邢成表示,这是为了防止信托公司盲目的开展债权型信托、贷款型信托。在这一背景下,信托公司应由传统的债权、贷款的模式,向股权投资转型,加大业务的技术含量、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

制定过渡期整改计划

《通知》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督促信托公司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全面摸底排查,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自主有序确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清理目标、步骤、进度、责任人及具体整改措施,审慎评估风险影响,认真制定过渡期内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应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逐项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信托公司风险防控预案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于2018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袁吉伟称,要求信托公司评估过渡内的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预案,也体现了监管对于平稳推进资管新规的新思路。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解释清估值、打破刚兑等问题的实际操作,二是弥补财产权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业务没有缺乏明确制度规定的不足。

“从信托公司看,应重视资金信托、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服务高净值客户,服务实体经济,适应资管新时代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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