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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7号文,资金信托业务需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或“资管新规”)要求予以规范,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指导意见》已于4月27日正式发布,要求金融机构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整改过渡。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这次银保监会针对信托业务的通知,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对于通道业务、存量业务的整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但是,这次通知内容并不是对于资管新规在信托业务领域中的细化,而是对于重点工作的一些部署,诸如产品估值、打破刚兑等资管新规的要求并没有提及,后续有可能通过文件或者窗口指导的形式加以落实。
区别对待通道业务
27号文最受人关注的莫过于明确提出,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即“通道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该口径和此前是否有明显变化?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分析称,相比7月中旬之前明显有放松,但基本和7月中旬开始传言的窗口指导信托开展部分通道业务口径完全一致,也就是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的通道业务。
袁吉伟指出,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要求中强调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信托业务发展,这与资管新规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只是资管新规强调了资管产品嵌套,与年初的完全暂停通道业务的监管态度相比,有一定缓和,但是有利于部分恢复通道信托业务,进而疏通货币政策。
老产品可投资新资产
为了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37号文指出,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心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信托产品。
近日,为加强信托业务监管,推进资管新规下过渡期内整改工作,由银保监会制定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到地方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