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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拟与承德平分露露商标天下 百亿元隐形合同曝光(2)

2019-04-29 13:16:12  证券日报    参与评论()人

“当时,承德露露控股汕头露露,并且还委托汕头露露生产杏仁露,所以汕头露露才能使用‘露露’商标。但是,在2001年汕头露露被置出上市公司后,就与承德露露没有关系了,之后其经营上由香港飞达公司实际控制,否则会严重违反同业竞争的上市要求。”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如是说。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上市后,在汕头露露在生产中使用露露商标,是基于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的委托加工关系。但这不代表汕头露露可以对相关产品直接进行销售。”

不过,汕头露露代理律师指出,在承德露露上市未满三年的时候,汕头露露因开拓市场的广告费用较高等原因出现亏损,因此,2001年,承德露露将汕头露露51%股权以“零”价格拨回给原露露集团。而原露露集团决定追加投资扩大市场规模,因此,香港飞达在此大背景下对汕头露露进行了增资,成为汕头露露的控股股东。该律师认为,香港飞达控股汕头露露前后投入了大量资金,并投资生产线,花费巨大,‘露露’商标的使用权应该算是承德露露给公司的赔偿。

按照汕头露露代理律师的说法,在汕头露露的控股股东由原露露集团变为飞达公司之后,为了保证汕头露露能继续使用露露商标,所以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四方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分别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对“露露”相关商标、专利技术的使用、市场划分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授予汕头露露继续使用这些知识产权以及在其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的知识产权。

对于上述汕头露露代理律师的说法,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反驳称:“香港飞达出资后持有汕头露露85%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而原露露集团仅持有汕头露露15%的股份,不再是控股股东,只是小股东,因此,原露露集团只承担股东出资的责任,不理解为何小股东要对公司(汕头露露)进行赔偿(免费无限期使用露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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