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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露露”之争持续发酵 承德露露“天价”索赔案开庭(2)

2019-01-24 13:19:0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承德露露还发现,除北京外,上述侵权产品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各大连锁超市均有销售,侵权范围遍布全国各地。承德露露表示已对大部分省份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购买。

对于承德露露公证购买的商品是否由汕头露露生产,汕头露露答复审判长称,“不能确认”。

庭审现场针尖对麦芒

庭审中,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就双方是否存在商标许可关系、备忘录与本案的相关性、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范围等关键事项进行陈述。

汕头露露主张,其与承德露露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标许可关系,不构成侵权。汕头露露使用“露露”相关商标的权利,在公司成立之初即由露露集团授予,基于《补充备忘录》第四条,如对相关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作出修改,受让方应允许汕头露露使用变更后的注册商标。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则反驳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不应当成为汕头露露方取得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依据,与本案所涉权利商标没有关联关系。”

对于《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承德露露始终坚持,“两份文件均系伪造形成,有证据证明,两份备忘录中的约定既非原露露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非承德露露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德露露提出,备忘录中缺乏必要的商标许可范围、期限、类别、对价等具体内容条款,无论是否伪造,都不属于商标许可协议;即便按文字内容看,附件中涉及的九个商标,并不包括涉案商标;再者,涉案商标是2009年申请注册,远远晚于《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签署时间。

资料显示,《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记载的签署日期分别为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

承德露露方进一步强调,无论根据当时抑或是现在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不能任意作出修改,在后申请注册的任何商标均属于新的、专用权完整的注册商标,不存在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进行修改,更不存在所谓的变更后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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