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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为公立医疗机构主导性比较强,因此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用原研药还是仿制药由病人选择
在集中采购药品支付上,《方案》显示,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以往医保的支付标准和医疗机构的招采价格不同步,所以医药企业在谈完了招采价以后,更关心支付标准怎么定,这次把它打通。”陈金甫解释说,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就是按中标价确定支付标准。
他进一步表示,当然在文件里面也规定,把一些价格比较高的,可能增加患者负担的药品,其支付标准的调整给予2~3年过渡期,这个方法一方面是减少了公共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引导市场合理地进行价格调整。
《方案》指出,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有国内药企人士对记者表示,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医保是对同通用名支付相同费用,如果医保按照仿制药的价格进行支付,原研药也只报销一样的费用,患者选择原研药需要自己补差价。当然,医生可以告诉病人这一情况,让病人有选择权。这样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了仿制药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价格相对更高的原研药销售额出现明显下降。
目前,对临床使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我国实行的是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魏子柠指出,带量采购是国际通行做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常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