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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电商法: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2018-09-10 09:30:01    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在促进电商方与用户方的平等交流方面,电商法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同时,平台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在电商平台和商家之外,网络支付平台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也被纳入规定。法案明确,因平台支付指令错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支付平台需承担责任。若支付平台能证明用户为过错方的,则不承担责任。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各方意见的博弈体现在方方面面的细则中。”回忆电商法的起草和调整过程,尹中卿坦言,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调研和起草,才逐渐在审议、博弈过程中扩大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电子商务法》几经波折发布后,依然在细则、态度、参考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电商生态涉及多个领域,仅用统一的基本法来规范势必存在缺陷。”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有电商法属于基本法,以网络零售为主,但适用于所有领域。在交易性质上,售卖商品和提供服务视为同类,也没有根据服务的特性进行细致规定。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涉及交通安全的出行平台等,仍然存在规范过于笼统、易引发质量争议的问题。出现纠纷时,电商法的参考价值有限,具体的监管和处罚规则仍然需要依靠各相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进行。

而在电子商务的维权与解决机制上,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显然不能满足庞大而复杂的纠纷情况,鼓励设立第三方机构和平台自裁机制已经成为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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