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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频发需要明确网络出行平台安保责任

2018-08-27 10:00:4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继5月郑州空姐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后,8月24日温州女乘客又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在这里面滴滴平台负有怎样的责任引起热议。舆论认为滴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司机并不是滴滴的员工,凭什么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

从警方披露的这次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温州女乘客的细节来看,滴滴承诺的整改措施未能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凶案发生,已经公布的整改措施在实践中也未实施到位。凶案频发,不是偶然,血的代价表明,网络出行平台的法律性质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到了必须予以明确的时候了。

网络出行平台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在其创业之初,各企业就有专业的复杂法律设计,基本都是通过用户协议的格式合同条款宣称,在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处于居间法律地位,其自身均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很多法律人在认真研究分析专车、快车、顺风车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殊不知这些在企业角度看来都是产品而已。固然不同产品都有不同细节需要专业研究,但在网络出行平台的性质与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上,产品形态不影响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共性。

我建议我国应当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网络出行平台承担对乘客、对司机和第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立法之前,法院可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监管机构应当研究实施的专业规则,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动作有哪些。法院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重大案件的判决,引导企业把日常的合规作为投资,而不是沉默的沉淀成本。

在我国目前仍在进行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关于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法律责任,一直到三审稿才写入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幸还受到不少专家和来自企业非常强大的反对甚至攻击。主要的理由是网络平台中立,不应当对卖家的违法行为“连坐”(承担的连带责任)。但我仍然认为电商平台企业与任何企业一样,应当承担合理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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