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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频发需要明确网络出行平台安保责任

2018-08-27 10:00:4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继5月郑州空姐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后,8月24日温州女乘客又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在这里面滴滴平台负有怎样的责任引起热议。舆论认为滴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司机并不是滴滴的员工,凭什么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

从警方披露的这次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温州女乘客的细节来看,滴滴承诺的整改措施未能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凶案发生,已经公布的整改措施在实践中也未实施到位。凶案频发,不是偶然,血的代价表明,网络出行平台的法律性质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到了必须予以明确的时候了。

网络出行平台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在其创业之初,各企业就有专业的复杂法律设计,基本都是通过用户协议的格式合同条款宣称,在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处于居间法律地位,其自身均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很多法律人在认真研究分析专车、快车、顺风车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殊不知这些在企业角度看来都是产品而已。固然不同产品都有不同细节需要专业研究,但在网络出行平台的性质与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上,产品形态不影响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共性。

我建议我国应当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网络出行平台承担对乘客、对司机和第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立法之前,法院可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监管机构应当研究实施的专业规则,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动作有哪些。法院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重大案件的判决,引导企业把日常的合规作为投资,而不是沉默的沉淀成本。

在我国目前仍在进行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关于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法律责任,一直到三审稿才写入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幸还受到不少专家和来自企业非常强大的反对甚至攻击。主要的理由是网络平台中立,不应当对卖家的违法行为“连坐”(承担的连带责任)。但我仍然认为电商平台企业与任何企业一样,应当承担合理谨慎义务。

任何企业、任何公民个人,在其所在的行业、工作岗位和社会角色中,都要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社会是大家的社会,平安和谐要靠大家来共同维护,这一点难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吗?再说连政府对自己的行为都要担责,一旦犯错还要国家赔偿,网络平台企业凭什么不承担责任呢?所谓平台免责的说法没有理论和事实根据。

必须说明的是,所谓合理注意义务,并不是说平台要对商品服务的销售商的销售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出行的场景下,也不是说只要司机杀了人就要平台“连坐”。而是网络出行平台要审核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资质、保险情况,从技术、管理等各种现有技术可行的层面进行防范管理,要进行软硬件管理等安全投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要进行有效防控、救助,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与旧社会所谓的“株连”“连坐”是完全不同的。从制度建设的科学合理层面来说,犯罪分子如何发起犯罪在眼下科技条件下是无法防控的,只能从制度层面约束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犯罪;而在发生犯罪时,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及时得到救助,启动现有的公安系统和卫生急救系统。

我个人认为网络出行平台与电商平台虽然都是网络信息平台,但因行业场景特性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应当专门通过法律明确网络出行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且相对于货物电商平台来说,网络出行平台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应当专门确立网络出行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1998年上海虹桥宾馆杀人案发生后,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当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宾馆对于住宿履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只有8万元赔偿,但由此案开始确立了经营者对于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先写入司法解释,以后陆续写入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今天大家住宿的宾馆普遍安装了拉链防止从门外强行进入,走廊普遍安装监控录像装置,与宾馆行业从此案吸取教训后的大幅改进、提升安保措施密切相关。

也许这个案件能在推动网络出行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问题上做出特别的贡献。从国际经验来看,如果法院对于案件处理得好,可以引导督促企业重视自己的责任,不再让悲剧重现。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 Pinto汽车回家时发生追尾事故,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起火、爆炸。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受伤。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工程设计阶段已有两名工程师明确指出了这个潜在安全缺陷,并提出了成本11美元的改进方案,但福特的管理层为了让Pinto具备有竞争力的低廉价格并尽快上市,并未予以重视和采纳。换句话说,明知有缺陷,但却在成本收益计算面前选择了无视。福特为何不愿增加这个成本?纯会计的成本效益分析大概是这样计算的:为Pinto增加这个特殊的安全性装置,每辆车需11美元,但作为量产1250万辆的Pinto,增加成本就是1.37亿美元。而收益的计算方式是:在这1250万辆Pinto中可能只有180人因为设计问题死亡,按照当时司法实践,死亡赔偿为20万美元,那么共3600万美元;180人因此而受伤,受伤赔偿为6.7万美元,那就是共1206万美元;2000辆撞坏的车需要修理,每辆车花费700美元,共140万美元,因此总共才4946万美元。很显然,不增加这套装置的收益是要大大高于赔偿金额的。

在纯商业的角度下,福特选择了利润最大的方案。审理中福特的这一计算方法激怒了陪审团,他们裁决要求在福特汽车节省的总额1.37亿美元的基础上再加上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虽然最终法庭并没有采纳陪审团的建议,法官将惩罚性赔偿金额锁定在了350万美元,这在当时也仍然是天价赔偿。由此福特Pinto案震动商界,成为了商学院和法学院中的经典案例。今天美国企业如此重视法律和合规,与成熟法治的刚性约束密切相关。

中国目前看不到企业违法的重大法律责任,也就看不到合规所需长期持续重大投入的价值。只有通过法院的判决、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例,确立了合规的成本与违法的法律后果成正比,那么企业是最敏感的,它们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生存。

关于滴滴的客服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配合警方,这里面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专业问题,但只要加以重视,这样的操作性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电信诈骗案件在过去很多年都面临类似问题,银行需要两个警察持立案证明才能办理冻结,而黑社会的犯罪分子都是高度分工、行动迅速,等警察完成这些复杂手续,黄花菜都凉了。徐玉玉案件发生后,由于党中央重视,过去十多年呼吁解决不了的问题迅速通过几部委的公告就解决了。在此我们要反思,职能部门能不能把问题在平时就加以解决?法院能不能在每个个案后注重引导制度建设?

从滴滴的产品和管理来看,互联网的套路都是用低端松散管理聚集人气,用高端收费业务赚钱。顺风车数量大、人员广,受到的约束和管理却最弱。如果没有法律关于网络出行平台的适当定位与责任,很难想象这么大的盘子谁会愿意做长期持续重资产投入。

(作者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律师)

编辑:黄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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