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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频发需要明确网络出行平台安保责任

2018-08-27 10:00:4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任何企业、任何公民个人,在其所在的行业、工作岗位和社会角色中,都要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社会是大家的社会,平安和谐要靠大家来共同维护,这一点难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吗?再说连政府对自己的行为都要担责,一旦犯错还要国家赔偿,网络平台企业凭什么不承担责任呢?所谓平台免责的说法没有理论和事实根据。

必须说明的是,所谓合理注意义务,并不是说平台要对商品服务的销售商的销售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出行的场景下,也不是说只要司机杀了人就要平台“连坐”。而是网络出行平台要审核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资质、保险情况,从技术、管理等各种现有技术可行的层面进行防范管理,要进行软硬件管理等安全投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要进行有效防控、救助,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与旧社会所谓的“株连”“连坐”是完全不同的。从制度建设的科学合理层面来说,犯罪分子如何发起犯罪在眼下科技条件下是无法防控的,只能从制度层面约束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犯罪;而在发生犯罪时,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及时得到救助,启动现有的公安系统和卫生急救系统。

我个人认为网络出行平台与电商平台虽然都是网络信息平台,但因行业场景特性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应当专门通过法律明确网络出行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且相对于货物电商平台来说,网络出行平台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应当专门确立网络出行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1998年上海虹桥宾馆杀人案发生后,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当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宾馆对于住宿履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只有8万元赔偿,但由此案开始确立了经营者对于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先写入司法解释,以后陆续写入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今天大家住宿的宾馆普遍安装了拉链防止从门外强行进入,走廊普遍安装监控录像装置,与宾馆行业从此案吸取教训后的大幅改进、提升安保措施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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