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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相较于三审稿,目前的四审稿中有关“打假条款”的改动引发舆论热议。记者注意到,四审稿建议,将电商平台在安全审核义务中“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有委员认为,这种改动是倒退,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指出,这一改动十分关键,一旦通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曾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平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能够更好对侵权人和平台责任进行确定和划分。具体什么情况使用该条款,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自电商法立法启动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就不断加码。三审稿中,电商平台“打假”责任进一步加强,明确了两个“连带责任”。
第一个连带责任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连带责任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么多年最大的困难在于选择: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这是一个特别痛苦的过程”。华晨宝马公共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部高级经理杨新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相当多的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