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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条款被形象地称为“打假条款”。《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审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但是将第二个“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一些委员对于上述修改产生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一修改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电商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等于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
“呼应一下徐显明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当事人中,消费者应该说是最弱势的,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四审稿草案做了相应修改。
专家:需依案情定责任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谈不上是开倒车。”薛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国侵权法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要承担补充责任,此次修改与侵权法相一致。但根据具体情况,电商平台也会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就规定了平台相应的连带责任,且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就直接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不适用电商法的相关规定。
“这么多年最大的困难在于选择: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这是一个特别痛苦的过程”。华晨宝马公共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部高级经理杨新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相当多的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