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除此之外,王文华认为,草案三审稿“法律责任”章节的设定,还体现了以下立法思路:
从立法的体系性来看,尽管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关系,但是并非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关系都归电子商务法调整,例如涉及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这些法律中已有规定的责任条款依然适用,电子商务法就不予重复规定。
对一部法律严厉程度的评价,不仅要看责任条款,还要看义务条款。草案三审稿加大了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其中这些义务的加重,实质上也是对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出于科学立法、平衡各方权益的考量。
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导向来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目的,以及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的立法方向。可以看出,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各方主体权益之间、在规范与促进之间,立法者也是作了全面的权衡与考量。
与此同时,王文华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草案中增加倍数罚款规定。“因为,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的‘牙齿’,它通过具有强制力的责任条款的设置,‘倒逼’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责任条款的设置,对整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