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倍数罚款规定

2018-07-10 17:04:48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上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商平台要对卖家的行为承担注意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餐饮、医药等平台尤为重要;第二款是三审稿新增加的内容,体现了强化平台责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而且,这一规定的内涵有潜在拓展性,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指出,为回应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和入驻商家之间经常相互推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专门规定,意义重大。

崔聪聪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衔接,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获得相关许可证等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电子商务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