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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倍数罚款规定

2018-07-10 17:04:48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法律责任并不限于最高5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向用户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及时退还消费者押金;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二选一”……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最高将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认为,草案三审稿采用该罚款规定模式,并不意味着只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王文华指出,从电子商务法草案自身的体系性来看,“法律责任”一章主要是规定行政责任,电子商务法中的民事责任在其他章节也有规定,例如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电子支付提供者的赔偿责任等。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作为概括性的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七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王文华分析,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并非只是罚款至多五十万元这一项,对构成违约、侵权的,仍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文华认为,草案三审稿通过设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同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将法律的防线前移,加大了平台责任,突出对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主体的权益保障,而不只是依赖事后处罚,这种连带赔偿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在某种程度上比罚款的严厉性会来得更及时、更有效。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电子商务法兼具经济法的特征,其性质主要还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任意性特征大于强制性特征,因而能够用民事责任解决的,就不应轻易动用行政责任。

关键词: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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