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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华认为,借鉴其他立法的经验,结合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若能增加倍数罚款的规定,采用“罚款数额加倍数”的立法方式,对于实现“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效果更好。
王文华说,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在横向层面,确定数额的罚款制,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适用效果可能差异较大,对于小微电子商务经营者,五十万元的罚款不是个小数目,而对于规模大、效益好的“巨头”而言很可能只是“毛毛雨”,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预防作用。加上执法中有时存在“处罚上限化”的倾向,这一做法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可能是灭顶之灾,而对大平台而言则常常无关痛痒。
在纵向层面,单一采用定额的罚款制,法的弹性、适应性会受到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物价水平变动等原因,这种“封顶”罚款制的处罚效果可能会受限,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对此,王文华认为,对罚款数额的立法规定,应体现比例原则、“罚当其过”,既要使一定数额的罚款在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也要反映立法对某一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威慑力。
王文华建议,对其中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采用违法所得的百分比或者倍数罚款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