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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不应该争用户的版权

2017-09-26 09:36:04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当然,以下两类微博内容,用户难以拥有版权:第一,微博用户完全转发的他人的作品;第二,没有独创性而只是简单介绍性的微博,诸如“再次来到伦敦,心情大好”等。

  微博的版权到底属于谁

微博虽“微”,但只要有独创性,它就享有版权。随后的问题是:版权到底是谁的,是用户的,还是新浪微博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显然,按此规定,微博内容的版权当属微博用户,这似乎无可争议。

然而,版权是私权,作者又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如在图书出版协议中,作者往往会授权出版社行使部分版权。新浪微博关于版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协议,只不过,这只是新浪微博单方起草的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并且,这个格式合同,用户只能同意,否则将无法使用微博。

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是用户同意了,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又是否有效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否则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新浪微博单方限制用户的版权,显然涉嫌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不得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即便是用户迫于无奈,选择同意接受这个条款,该条也很难具有法律效力。

还需要关注,涉及网络用户的格式条款,大多出现在用户注册时,用户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然而此次新浪微博对版权的单方约定却并非针对注册用户,而是老客户。事实上,这属于修改协议,而非签署协议。两者的区别还在于,老客户基于对契约的信赖长期经营微博,已经付出了巨大努力,而这些努力也成为新浪微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这样,如果经营者需要修改协议,更需要关注用户的感受和权利。此时,法律更需要关注用户的权利,而并非经营者单方可以决定。

当然,新浪微博网络平台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也需要肯定它在网络作品发表过程中的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如果它所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如果存在对版权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内容,也应当予以尊重。

笔者还关注了除新浪微博外,其他平台的用户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而这一条款下,微信平台又规定了自己的权利。同样,豆瓣的用户协议也是明确了用户享有上传和发布内容的版权,而豆瓣只是享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无期限限制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非独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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