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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2)

2019-03-29 18:06:4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2004年:增值税转型

1993年之前,地方投资冲动一直是困扰决策层的难题,因此在增值税税制设计时,有意对这种投资过热进行抑制;同时还考虑到新税制的财政筹集能力,一些合理的进项税并没有纳入抵扣范围。因此,从1994年到2004年期间,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这会造成两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重复征税,固定资产在销售时征收了增值税,下一个环节不允许抵扣,则计入下一个环节的增值税税基,再次征收增值税;二是加大了下游环节的税负,企业出于节税目的,将放缓设备更新的步伐。

2004年7月,中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即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为了配合振兴东北战略,试点地区选择在东北三省,同时8大行业,这些行业大多数属于重资产行业,因此对增值税转型的需求更大。随后逐步扩围到中部六省、内蒙古,2008年7月覆盖到了汶川地震灾区。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政府出台了经济刺激计划,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刺激企业的投资,因此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消费型增值税彻底替代了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抵扣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这次改革非常成功,至少产生了三重效应:首先是切实减税了,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降低了下游企业的实际税负,虽然我们经常说增值税不是企业税负,但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一定是企业税负;其次是刺激了投资,增值税转型也意味着企业投资的税收成本下降了,那些亟需更新设备的企业,就会趁机购入固定资产;最后是提升了技术水平,技术水平是内嵌于企业的生产设备,更加先进的生产设备提升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了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们甚至可以说,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中国经济走出金融危机、维持最近十年的中高速增长,都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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