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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跳楼”致残 极限项目伤害的责任谁担?(6)

2019-02-20 09:26:26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此外,殷玉茹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知晓该项目的危险性,应当知晓从6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远远大于从2米、4米高台跳下的危险性,但殷玉茹自主决定在无安全保护设备的情况下从6米高台跳下,对该行为的安全性过于自信,故可以认定殷玉茹未充分履行自我保护义务,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最终,浦东法院依法酌定由海涛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顾海涛是海涛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证明海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故顾海涛应当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殷玉茹的合理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殷玉茹虽系来自东北农村,但已在上海学习、生活,应认定为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根据鉴定结论,殷玉茹主张230768元并无不当,可予照准;2.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结论、海涛公司的过错程度、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9000元,此损失不再按责分担;3.律师费酌定5000元,此损失不再按责分担;4.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5550元。殷玉茹虽未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但因海涛公司已经垫付该两项费用,该两项费用应当依法分担,并在赔偿额中抵扣。海涛公司为殷玉茹垫付的住宿费、房租费等费用均不属殷玉茹的合理损失,亦应当在赔偿额中抵扣。因此,除已经支出的钱款外,海涛公司尚应当赔偿殷玉茹18.9万余元。

2018年8月30日,浦东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涛公司赔偿殷玉茹人身损害损失费189911.74元,顾海涛承担连带责任。

极限项目,经营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起特殊的娱乐服务侵权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然而,由本案引发的争论却没有停止。对于自愿参加极限性、冒险性娱乐项目,造成伤亡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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