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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跳楼”致残 极限项目伤害的责任谁担?(4)

2019-02-20 09:26:26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跳楼’极限逃生项目,本来就是图个惊险刺激,挑战的是人体极限,参与者应当自我评估,玩得起才玩,玩不起就不要玩嘛!”对殷玉茹的要求,海涛公司进一步指出:“你在充分知晓‘跳楼’极限逃生项目的安全风险情况下而自愿参加,且极限运动馆已经尽了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也已垫付了相关费用,不同意再给予任何的赔偿。”

因双方的分歧较大,经多次交涉均无果而终。2018年4月3日,殷玉茹一纸诉状将海涛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浦东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海涛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顾海涛是海涛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依法追加顾海涛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殷玉茹诉称,本人在海涛公司经营的运动馆参加极限逃生项目,按照该场馆工作人员的指示,自三层高台跃下气垫时受伤。海涛公司对涉案项目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气垫从无资质的公司购买,工作人员无资质,且在事先风险告知及事后处理上均未尽到责任,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顾海涛作为海涛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要求海涛公司赔偿本人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25.7万余元,顾海涛承担连带责任。

海涛公司及顾海涛共同辩称,殷玉茹充分知晓极限运动的安全风险,且殷玉茹在参加涉案项目时一直由本公司配备的专职教练在旁指导,但殷玉茹未遵循教练指导的规范动作,导致落地时受力不均而受伤。我公司的气垫符合国家标准,我公司也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殷玉茹受伤后,我公司已垫付各项费用共计5.3万元,这些费用应当在本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额中抵扣,多退少补。对于殷玉茹主张的损失,因殷玉茹来自于东北农村,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顾海涛当庭还表示,同意与海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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