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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跳楼”致残 极限项目伤害的责任谁担?(5)

2019-02-20 09:26:26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庭审中,经殷玉茹的申请,法院准许殷玉茹的同学董红斌出庭作证。董红斌到庭作证称:其与殷玉茹等人至涉案场馆参加涉案项目,工作人员未告知项目风险及注意事项,从高台跳下前有教练在旁简单告知及示范动作,其落地后感觉气垫比较硬,除此以外无其他保护措施。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殷玉茹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殷玉茹腰部外伤,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伤后治疗休息15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殷玉茹为此支付鉴定费2550元。

法院认定责任 经营者承担九成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体育、娱乐等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对参加其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加活动人员对自身安全负有自我保护义务,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跳楼”项目系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离地较高的高台跳下,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基于上述危险性,上述项目的经营者海涛公司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风险的提示警示、安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全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海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参与者参加该项目前已经明确告知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气垫来源于正规生产商且符合安全标准,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对参与者跳跃动作的指导符合安全规范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指导资质,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结合该项目的危险程度、该项目系有偿营利性活动,可以认定海涛公司在涉案项目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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