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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再扩大 到农村租房或成趋势(2)

2019-01-21 09:38:1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位置会不会很偏远?对此,自然资源部要求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尽量将项目安排在区位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备以及人口集中度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会不会出现一些地方借机让“小产权房”合法化?对此,各地的试点方案中都有规避。各地普遍要求,项目宗地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分割登记。比如,福州市的试点方案要求,各职能部门应依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防止出现“小产权房”或“以租代售”等现象。方案同时规定,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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