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并不都是月亮惹的祸

2018-12-27 09:27:4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故事的内涵:基金经理所面对的激励

众所周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经理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很可能会引起代理人——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就必须对信息优势一方即基金管理人实施某种激励。这一激励分为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两个方面,其中显性激励是在契约中通过薪酬安排等对代理人即基金经理施加的直接激励,而隐性激励则产生于契约之外。

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隐性激励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所谓内部隐性激励,即产生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导致基金经理对自己失业的担忧和市场声誉的维护,这就成为对基金经理的隐性激励机制之一:使得基金经理为了自己的声誉、形象或不被公司炒掉而努力工作。其二是产生于持有人与基金管理者之间,尤其是对开放式基金而言,持有人依据基金业绩而进行的申购或者赎回行为会影响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规模从而影响到基金管理费收入的高低,因而对基金管理人产生了(显性)契约之外的隐性激励,我们将其称为外部隐性激励。

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基金管理费是其切身利益的体现。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方式,是按照基金资产规模计算的固定费率。因此,外部隐性激励主要表现为,持有人申购历史业绩较好的基金而赎回历史业绩较差基金,这就对业绩较好的基金产生了一种奖励:随着申购量的增加提升了资产管理规模,从而提高了管理费收入。而对业绩较差的基金产生了一种惩罚:赎回量的上升导致资产管理规模的缩小,从而引起管理费收入的下降。由此来看,基金的投资绩效会影响基金持有人的行为调整,由此所形成的市场压力或管理费收入上的奖惩机制,即会导致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再调整,这就是所谓外部隐性激励。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