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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12月23日至2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听取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也就是说,理论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文件将在12月29日后出台。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次年底前出台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文件相比之前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实际操作层面必须落实到位,如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必须明确,包括扣除多少,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是否有所变化;再比如纳税人要如何申报、怎样扣除等具体方式方法也需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汪蔚青表示,6个专项附加扣除中目前对于可以扣除贷款利息的首套房的认定,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此前,根据10月20日公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目前,对于上述暂行办法中提及的“首套房”如何认定和统计,相关部门并未给出明确的标准。此前在舆论上有所争议,其认定标准是纳税人或配偶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还是并非首套房但为首次贷款购买的住房,还是从新个税法实施之日起,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呢?说法不一。
不过,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全速冲刺,央行等已启动对全国个人首套房贷利息情况的摸底。
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目前其上报的数据既包括“首套房、首次贷款”的房贷利息数据,又包括“不是首套房、但是首次贷款”的房贷利息数据,上报时会标明统计口径。据了解,关于首套房的定义,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另外,不同银行对于首套房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差别。
也有相关财税专家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本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所指可以扣除的“首套房贷款”大概率或是指纳税人或配偶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此认定标准较易操作。
新个税的顺利落地离不开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依据新个税法,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此前表示,围绕社会公众提出的具体意见,将更好地研究完善办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同时,根据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将进行动态调整。
记者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为期两周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