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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治理。
在科创板和注册制下,允许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设计,建议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同股不同权的安排并作为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股权激励平台,必须由自然人担任GP,持有三分之一以上份额的LP可以提议,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LP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换GP。企业需对“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设计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解释说明,重点说明实施的理由依据、运作机制、潜在的风险和可持续性的安排。不再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人数和股东来源性质等作强制性的行政规定。
4. 市场交易规则。
科创板(其他板块也可以逐步考虑类似的安排)实施T+0制度,不设投资者门槛,且无涨跌停板限制,以此作为保障科创板市场流动性的两大创新举措。实际上,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是市场参与者极其关注的方面。目前中国市场实行T+1制度;整个市场以及个股的做空机制远未完善有效,之前曾有股指期货和个股融券的设计,但是上一轮股市剧烈波动之后股指期货和融券作为“替罪羊”都受到了显著的限制。然而,缺乏多空充分有效博弈的市场难以实现真正的价值发现。
5. 控制性股东约束。
上市企业控制性股东或股东联盟需为在IPO过程中存在的任何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该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无法“自证清白”,上市企业控制性股东或股东联盟需交回不低于其投票权比例的IPO募集资金并处不低于该等金额的罚款;同时,可适用市场禁入规则,涉嫌欺诈上市的企业控制性股东或股东联盟可处“永久市场禁入”。控制性股东或股东联盟以其所持有股份进行质押、担保等,则其不得行使对应部分股票的投票权。
证监会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问题做出了阐释,称将和上交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完善科创板的相关制度规则安排,特别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把握好试点的力度和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