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科创板方法论|中国科创板与注册制的制度设计建议

2018-12-12 09:31:5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资本市场是最考验人性的,唯有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可以对抗和修养人性。因此,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让参与其中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家形成稳定的预期,对于科创板和注册制的成功至为关键。

那么,对建立科创板和实施注册制而言,什么是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呢?对此,业内人士大多倾向于认为,“把成熟市场运行多年的制度拿过来充分借鉴即可”。但是,中国市场并不是“成熟市场”,这意味着制度的前提假定条件可能并不成立。如果中国市场不存在西方制度所依赖的“前提假定”,那么绝对不可以简单照搬;而是应该从问题着手,理清中国市场相关的“前提假定”,对西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创新。

成熟市场注册制的前提假定条件是:基于规则的市场机制和基于法治的严刑峻法。这两者缺一不可,但却正是中国市场目前所缺乏的。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在实施注册制的科创板内部引入市场机制和严刑峻法。具体而言:

1.企业上市标准。

总体而言,科创板潜在的上市企业应该满足科技与创新的要求。可以参考的标准主要有:(1)企业拥有至少一项离保护期结束不少于10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发明专利,且已基于该等专利技术进行了有效的商业化运营,直接相关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2)近3年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营业收入的10%,在核心技术方面的研发投入不少于营业收入的8%;(3)近3年公司每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0项,其中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1项。不满足上述上市标准的现有科创板企业应当作退市处理。

2. 信息披露制度。

科创板和注册制需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而不是在免责压力下的实质性判断。在信息披露方面要从严审核,中介机构要发表独立意见,要做充足的风险披露和提示,让投资者基于及时、真实、相关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公司控制性股东、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以及虚假陈述等所带来的连带责任。监管部门负责审查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对其内容不作实质性判断。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