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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要规范商品住房其他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备案价格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囤积房源,不得价外加价或者以捆绑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装修等附加条件变相价外加价;不得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得一房多卖或者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不得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九是要规范商品住房广告宣传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住房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商品住房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得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销)售广告;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期间,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住房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从8月开始,全国已经有超过50个城市发布了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严打租售乱象。针对租赁市场存在的多种违规乱象,北京、南京、西安等地陆续发布新政进行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