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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评估因“保千里重组造假”,被责令改正并罚没400万元(6)

2018-11-30 09:14:4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2.《汽车前装项目进度表》是阶段性、过程性的工作文件,以此认定银信评估工作底稿缺失、未勤勉尽责不能成立。第一,评估底稿是工作中收集的全部资料汇总,是工作过程的记录和体现,而非作出结论的依据。第二,《汽车前装项目进度表》最下方已注明后附的意向性协议不全。

(二)梅惠民的申辩理由。第一,其关于评估预测未依据意向性协议的意见与银信评估的一致。第二,其是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

(三)李琦的申辩理由。其未采用意向性协议预测销量,仅需履行并已实施了一般性关注的义务,不能认定其未勤勉尽责。

(四)龚沈璐的申辩理由。其实际未参与收益法盈利预测的具体工作,仅配合搜集底稿资料,其作为项目签字评估师,在报告出具前对报告及底稿进行了复核工作。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一)对于银信评估的申辩理由。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银信评估系依据意向性协议预测“汽车夜视前装系列产品”销量。第一,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及提交的申辩意见中均承认,其系基于意向性协议分析保千里电子行业地位,从而对“汽车夜视前装系列产品”进行销量预测;第二,《评估说明》的“净利润的预测”部分,明确载明保千里电子已与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为北汽福田)分别签订框架协议,以此预测汽车夜视前装系列产品销量;第三,根据评估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的影响,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评估预测数量与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未使用意向性协议作为评估预测的依据;第四,我会系依据评估员的询问笔录、《评估说明》、评估工作底稿等证据,综合认定银信评估依据意向性协议预测销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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