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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落地 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2)

2018-11-28 09:34:13    金融时报  参与评论()人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能够促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设和规范经营,而且通过强化行为监管,可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这有助于在金融领域培育打造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坚力量。”李建军指出:“特别是在金融开放加快的背景下,培育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增强金融机构应对国际风险和金融体系风险的能力更加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和杠杆率要求。其中,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因此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不过由于《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进行了合理界定,影响的金融机构数量较为有限。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一行两会将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视情对其提出额外的监管要求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人民银行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可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李建军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治理机制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指引,对于提升监管有效性具有积极作用。“只有当监管部门在风险治理关键领域真正影响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时,才能有效促进其稳健经营,并确保这些重要金融机构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微观个体。”李建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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