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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宏观层面,大萧条时代,破产法何为?或者说,破产法在大萧条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因应时代的需求?破产政策是否应该有所调整?……在经济下行周期,思索这样的问题,可能有点危言耸听,但绝非杞人忧天。
最近我一直在看罗斯巴德的《美国大萧条》。在这本书第11章“1932年的胡佛新政”中,有一节专门评述1932年美国破产法的修订。1933年3月1日,国会最终通过新破产法。
罗斯巴德对这一波亲债务人的改革,极其不满,“1932年胡佛新政的另一要点就是修改联邦破产法,削弱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即便破产法律轻率地允许债务人可以免除他本应承担的许多责任,那么它至少应该规定债权人有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可是胡佛总统甚至连这一点也觉得过分,在1932年和1933年的年度咨文中,他都要求对破产法进行修改以削弱债权人的权利。”罗斯巴德还抱怨说,“这些修正法案要求大部分债权人接受有利于破产债务人的方案,这些方案要求延长偿付期限,但又不剥夺债务人的财产。结果,债权人本可以立刻获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合法财产,而现在他们的这一正当权利被剥夺了。”在罗斯巴德看来,一旦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最佳办法就是,“如果在债权人中间存在一个多数投票决定原则,那么处理这个问题必然而唯一的方法就是立刻研究破产情况,使债务人的资产迅速分给每一个债权人。此外,少数债权人权利被剥夺了,他们现在几乎一无所得。”
罗斯巴德的观点并不让我感到意外。一方面,罗斯巴德终究是经济学家;在我看来,经济学家与法学家思考问题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前者特别注重效率,而后者更注重公平。就破产程序而言,迅速破产清算,当然比通过债务重组延展清偿期限要更在时间上更有效率。另一方面,罗斯巴德作为经济学家中奥地利学派的代表性人物,可以说近乎极端地排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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