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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炼钢产能指标拍卖案引关注 法学专家称或不适宜单独拍卖(2)

2018-10-26 09:03:42    环球网  参与评论()人

就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刘俊海在研讨会上指出,钢铁指标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性质,是否可以像高炉等设备一样拍卖,以及如何估值、拍卖等方面目前仍存疑问。刘俊海指出,“拍卖钢铁产能指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关于产能置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且产能置换具有企业自愿的原则。拍卖产能指标应’瞻前顾后’,一方面看到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得看到考虑债务人情况。此外,工人就业等方面也应当有所考虑。”刘俊海认为,应探索一条包容同归、普惠的路子,既能保护到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不害及企业生产能力。

新钢钢铁有关负责人表示,被拍卖的炼钢和炼铁产能,接近新钢钢铁总产能的一半。一旦完成交割,意味着该公司应拆掉一半的产能设备,将导致至少一半工人下岗,公司存在“猝死”的危机。作为钢铁企业持续生产经营的核心——产能指标,被强制执行拍卖的情况极其罕见,不仅对企业将造成重大影响,也会造成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据悉,在这起拍卖案中,衡水市中院援引了工信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六条指出,“在特定情形下,产能指标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可以进行交易,具有了财产属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和处置。”但该条款实际上提到,“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导李曙光也分析认为,该案透露出的比较大的问题就是产能指标交易没有法律依据,容易引发估值、交易纠纷、强制拍卖等方面的很多问题,法院处理过于简单化。而对于产能指标交易,李曙光表示,“这种自发的交易市场是不是合法的市场,是应该打问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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