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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表述。这对于定额标准扣除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对于大病医疗支出不见得合理。大病医疗支出扣除采取的是限额据实扣除的办法。大病之人,本来就因为身体原因收入情况可能受到影响,更贴心的规定应该是大病医疗支出超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年之内不超过限额扣除。
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加人性化,可以考虑在六项具体附加扣除之外,再设一种综合标准扣除。综合标准扣除是一种折中的做法,扣除额应该比分项扣除加总的额度小,可以取可能的分项扣除额之和的一半或略低于一半的水平。纳税人只能在综合标准专项附加扣除和具体分项附加扣除之间二选一,这将进一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个人可以不选择具体扣除项目,只选择一年扣除一定金额,如24000元(每月2000元)或30000元(每月2500元),还可以更好地实现个人(家庭)的不同专项附加扣除的调剂,减税促民生的作用效果当更明显。对于那些孩子长大、老人逝去、房贷还完但其他负担依旧很重的中年人来说,这样的简化扣除也更有必要。
(本篇为澎湃新闻财经频道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十二。作者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原标题:个税法修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拟税前抵扣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赡养老人支出拟纳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赡养老人支出拟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