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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使海外代购不能再任性(2)

2018-10-10 09:18:06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关于自然人网店的规定仅见于工商总局于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

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重新规定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力度,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法》新规

将对海外代购产生影响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无疑会对自然人网店,特别是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网店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才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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