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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信托公司自行确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时,应当明确风险责任,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信托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第八章 业务创新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合格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信托公司开展创新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五十八条 在开展创新业务前,信托公司应当对创新业务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并出具可行性报告,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业务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构合理性、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产品风险属性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开展创新业务的业务标准、操作规程及审批决策机制。
第六十条 在开展创新业务时,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文件醒目位置对创新业务进行标识,并对创新业务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第九章 自律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觉执行本指引,若出现违反本指引的行为,中国信托业协会可以根据其情节,给予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
在给予自律惩戒的同时,中国信托业协会有权将有关处理情况抄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有权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信托公司涉嫌违反本指引行为的受理及调查。
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发现信托公司有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后,可以先对信托公司进行约谈。
协会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将处罚意见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可同时出具预处罚通知书。
在自律监管及处罚过程中,涉案信托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经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