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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创投基金中自然人LP要按个税征税
需要指出的是,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有一定历史因素。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苏静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此次引起市场争议的根源,来自2008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59号文。
苏静介绍,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交所得税,把所得分配给合伙人之后,由合伙人各自缴税。合伙人如果是个人,就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就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交企业所得税。基金若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当适用于上述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苏静同时也解释:“2008年那时候,人民币基金这种业态在中国还比较少,所以当时这些法规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的企业,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处理。”
苏静进一步解释,私募基金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基金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只涉及投资活动,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是出资人,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投资活动也参与不多。
“十年过去了,私募股权人民币基金经历了蓬勃的发展,但合伙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却没有变更过。”苏静补充道,“所以2008年的159号文依旧用来规范合伙制基金及其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纳税方法。”
对此次征税情况的市场反应,苏静认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对目前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尚存争议,认为159号文的处理和基金的业态,及其经营模式不匹配。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听取行业意见,进一步调研,出台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这种业态的税务法规,将对行业发展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
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政策解读问答中将私募股权基金个人投资者所得税征收标准归为个体工商户。这一消息立即引发了创投行业震动,因为,这意味着税率从现行20%大幅提高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