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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自然人LP所得税率纠偏背后:政策源起和行业影响

2018-09-04 09:13:0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9月3日,民间行业协会全联并购公会(中国并购公会)在官网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制基金征税政策”的看法》提及,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份检查工作指导意见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在指导意见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税的政策,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而且,基金过去历年的税收也需按新标准追缴。《看法》称,“按这一新的意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将面临大幅提升税负,甚至失去存在的商业逻辑。”

《看法》认为,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上国际环境调整的大背景下,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和创业者个人都在艰难的转型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指导意见可以有效改善国家税收结构,但将大批已经充分市场化的股权投资与并购机构洗牌出局,是否会对中国的中小企业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产生长远影响,还需要审慎考虑,“至少,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

有投资圈业内人士认为,股权投资在某些地方税收“优惠”的免除,按照最高35%的税率向自然人LP征税,会对创投行业造成重大影响。

“纠正违规行为”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各地2018年股权转让的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照20%的所得税率征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近期下发文件,要求有违规行为的地方税局予以纠正。

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回答网友提问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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