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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打赏”网络主播: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2018-07-09 17:08:5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粉丝“打赏”网络主播:是赠与还是消费,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王梦雪/学习时报

学习时报7月9日报道,在网络直播领域,高价甚至巨额“打赏”主播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断。从目前互联网直播行业状况来看,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销售和粉丝消费两个方面。所谓直播销售,就是在直播过程中展示并销售商品。而互联网主播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来源是粉丝消费,主要是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给主播,这是互联网直播中最基本的消费模式。

  “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赠与还是消费

不能简单地将“打赏”等同于赠与行为。有观点认为,观众的“打赏”具有任意性和自主性的特点,相当于“小费”,属于赠与行为。这种观点关注到了“打赏”行为的自愿性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赠与可附加条件或义务,但赠与行为本身是无偿的,是一种单向的施惠行为。然而在现实中,主播是提供了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的,而且直播“打赏”的背后,往往还有潜藏的平台与主播的分成环节,甚至是主播、平台、经纪公司的三方分成,也就是说主播并不能即时获得观众“打赏”所兑换的全部金钱,而是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得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那么作为赠与人的观众对于受赠人,以及所赠财产是否得以全部归于受赠人显然不具备清楚确切的认识,这种不为人所了解的后台分成环节,与《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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