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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之所以每个月要扣除3500元再计算应纳税额,就是因为3500元被视为个人的基本生活成本费用。除此之外,会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扣除。这些扣除对应的就是生活成本费用。当然,个体有差异,生活成本费用也不一样。有人生活简单,粗茶淡饭就可过日子,且逍遥自在。有人生活精致,食不厌精脍不厌细,还要有各种各样的精神生活。美好生活追求无止境。对应的生活成本费用差异很大。所以,生活成本费用只能是基本的,且要采取标准化处理方式。否则,大家都抬高生活成本费用,结果是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收不到。
现代社会物价水平持续提高,基本生活成本费用也会水涨船高,相应地,每月3500元就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在不远的将来,这一标准至少将提高到5000元(每年6万元)。标准的确定有个参照系问题。如果2011年确定每个月3500元标准是合理的,那么5000元应该是基本合理的。即使是这样,不少人仍然认为标准太低。在北上广深,每个月5000元能做什么呢?5000元肯定考虑不了这些大城市的居住成本费用。假设未来的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等大致可以覆盖这部分成本,那么这一标准大致合理。现在的问题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会足够给力吗?
不同地区生活成本费用差异极大,当下的差异还是主要反映在居住成本上。如果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不能充分考虑居住的基本成本费用(仍然是基本的,豪宅自然不会被全部考虑),那么它肯定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只有充分考虑,改掉不合理的规定,个税才会真正助力美好生活的实现。
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更公平。不一样的所得,就要缴纳不一样的税,这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好处;一样的所得额,可能缴纳不一样的税,这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病。举例来说,同样是每个月6000元的收入,甲收到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乙收到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甲可以扣除掉3500元(“三险一金”扣除暂且忽略不计),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有机会适用3%和10%的税率;乙也可以有扣除,但只能扣除1200元(20%部分),剩下的4800元,要适用20%的比例税率。显然,乙的税负要重于甲,这是不公平的。如果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那么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税负的不公平因素就可以基本消除。
据财政部5月14日消息,2018年1至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9019亿元,同比增长12.9%;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0559亿元,同比增长33.7%。两者相加共89578亿元
“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通过综合收入、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完善费用扣除和税收抵免、完善累进税制等方面的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
3月25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今年,财政部将改革个税制度,根据居民基本消费水平变化,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这是刘昆在担任财政部长后在国际大型论坛上的首次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