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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打赏”网络主播: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2018-07-09 17:08:5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有的“打赏”行为具备了购买服务的特征。观众是直播平台的客户和消费者,主播则是平台的合作方或雇员;观众通过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的方式进行消费,这样一种“双向互惠”的法律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理论依据的。事实上,直播“打赏”通常情况下并不是一种单向的施惠行为。相反,观众之所以“打赏”,通常是因为从主播的表演活动上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获得了现实的利益,主播与观众之间并非构成单务法律关系,而是一方提供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价金,并希望获得主播的回应,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打赏”归类为购买服务的行为更有说服力。

因此,“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要根据案由进行具体分析,需要考察行为发生时的具体场景和“打赏”目的,观众的主观方面对行为的认定有关键作用,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主要做法。但这样的操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亟待立法的跟进和权威案例的指引。

  “打赏”所得是否具有应税性

“打赏”行为是赠与还是购买服务,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打赏”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所列明的11种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中,“赠与所得”并未明确被纳入其中。因此,如果将“打赏”认定为赠与,那么一个自然人从另一个自然人处取得的打赏收入,受赠人暂无纳税依据。而如果将“打赏”认定为购买行为,那么通过直播表演服务提供获得的“满足”,具有显著收益性的“打赏”所得,就应依法纳税。在我国现有的分类所得税制框架下,对“所得”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而是对各种所得进行分类,分别课税。互联网主播通过提供网络直播表演服务获得观众在直播平台购得的虚拟礼物“打赏”,进而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与直播平台公司和经纪公司分成之后获得的收入,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而直播平台是否在打赏收入中获得分成,可以成为其是否需要替主播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在这一模式下,观众“打赏”主播之后,收入一般先进入直播平台的后台账户,按比例分成之后,主播才能获得相对应的部分钱款,而不是直接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里。对这部分收入课税,税基的计算有迹可循。只要规范直播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或是取得平台的数据支持,对“打赏”所得课税,也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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