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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假、消费欺诈不断 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待完善

2018-07-25 09:20:3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顾全认为: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电商平台主动打假引发的案件呈增多趋势,部分案件审理结果引起关注,从上海奉贤法院审理的淘宝打假案,到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拼多多打假案,两种不同的打假模式,代表着两家知名电商平台不同的思考和探索。我们围绕拼多多提出的消费者赔付金的法律性质及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等谈谈个人看法。

半年多来,上海长宁法院宣判了近20件拼多多主动打假案件,从这些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官对“假一赔十”、消费者赔付金的认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近期的一份生效判决详细阐述了“消费者赔付金”与传统违约金的区别,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关涉平台、消费者和商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商家为赔付主体,消费者为赔付对象,第三方电商平台则处于监督赔付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电商平台行使自治管理的权利,处理违规商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权责,与其肩负的监管和维护交易秩序的责任相对应。正如判决书表述的“网络交易因其交易量大、涉及跨区域、可不间断经营等特点,造成管制难度加剧,单凭国家行政部门乃至司法部门,皆成本高昂。因此,网络自治作为社会自治不可或缺的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他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前瞻性,特别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福祉的法益之下。对于售假行为,商家和消费者是第一权责主体,平台也可能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平台承担责任后,可以对商家追偿。那么,电商平台这种主动发起制裁售假的行为,实际上是通过条款规则设计将法律上被动追偿的地位转化为提前主动监管的权利。而权利的创设,一方面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支撑;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对平台协议和规则作进一步完善,形成售假条件下处理各方权益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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