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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假、消费欺诈不断 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待完善

2018-07-25 09:20:3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消费者赔付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创新举措研讨综述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近年来,网络交易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网络售假、消费欺诈等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交易环境,许多电商平台都在积极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创新举措,以化解网络环境下普遍面临的消费者维权难题。在这种背景下,有的电商平台在与入驻商家的协议中明确要求商家对消费者作出“假一赔十”等承诺,并创设了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当商家违反承诺时,平台主动扣划商家保证金甚至货款赔付给消费者。对于这项创新制度,七月初,部分专家学者汇聚上海,围绕该制度的法理基础、法律定性等问题开展了专题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熊丙万认为:一些新兴网购平台在多重合同安排中设置了“假一赔十”条款,是积极发挥“平台”这一特殊经济组织形态功能的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激励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例如,有平台与店主在入驻协议中约定:“若商家出售情节严重的假货(如冒牌或者有毒有害产品),则平台有权要求网店支付该商品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若商家拒绝支付该赔付金,则平台有权以商家店铺资金抵扣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而平台又对消费者作出承诺,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商家做出的服务承诺享受一系列权益保障,若消费者购买到假货等严重问题商品,可以主张“假一赔十”。

对于“假一赔十”条款的当事人,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这是商家和平台之间的合同约定,消费者只是第三人;二是认为商家和消费者是合同当事人,平台只不过是在二者之间撮合而已。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解释起来更顺畅。平台在撮合这样的条款之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代替消费者主张他们与商家之间的“假一赔十”条款。平台不仅可以承接维权服务请求,而且还可以与消费者约定维权成果的交付方式。平台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经营和发展的需求,在制度层面不断予以完善。当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假一赔十”条款的法律评价和实施方式,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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