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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假、消费欺诈不断 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待完善

2018-07-25 09:20:3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高富平认为:在2000年电子商务刚刚兴起的时候,人们对网络购物还没有多少信心,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做的首要事情就是使人们放心。例如,当时最活跃的易趣网络交易平台就率先提出了“交易风险补偿金”,并将之作为“增强用户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而提供的一种服务”。当时在服务条款中还特别声明,该“交易风险补偿金不具有任何担保或保险的性质,易趣不从该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不因为该服务承诺而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这样的风险补偿金不是平台责任的转化,而是额外的保障。

一开始,交易风险补偿金既适用于买方,也适用于卖方,在双方协议得不到解决的情形下即可申请;到后来逐渐演变成了保护买方权益的一项制度。目前各大网络交易平台普遍采取的保证金制度,最先予以肯定的是商务部2011年颁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它明确:“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显然,规范的目的在于鼓励更多平台采取类似制度,给消费者以更好的保护。现在,又有平台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消费者赔付金”制度,通过平台协议和规则明确约定,当商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平台主动扣划商家的保证金甚至货款赔付给消费者。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通过《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对于类似于保证金这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性做法,国家层面仍然是采取鼓励态度的。

实践证明,在中国国情下,卖家保证金等制度有利于营造诚信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这点看,国家也应当允许和鼓励平台经营者根据各自的特殊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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