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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司长:虚假出资投资者是否享有增值收益应明确

2018-06-22 09:44:01      参与评论()人

我国也认识到了产融结合的问题和风险。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产融结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经批准所办的金融机构要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机构要逐步清理整顿、分类安置。这些规定很明确,但操作起来却面临困难。从实际情况看,金融有投资实业的需求,实业投资金融的意愿更强。如为便于交割或操纵市场,美国期货业有投资仓储的动力,早期的保险公司也希望通过投资快递业提高保单寄送的效率。即使现在,保险业的长期资金也愿意投资养老社区和实体企业股权。我国中央企业同样热衷投资金融。截至2017年8月,国资委监管的101家中央企业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在开展金融业务,有一半左右把金融纳入业务板块,有23家至少控股一家金融机构。在我国产融结合已颇有规模的背景下,如何在执行中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还有待讨论和观察。

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如何管理

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天然具有逐利性,需要加以约束。过去几年实体经济低迷,不少实体企业大规模投资金融,结果有好有坏。如,2014-2015年大宗商品价格下行,有钢铁企业投资金融领域,创造的收益支撑企业度过了困难期。但也有实体企业放弃本业去经营金融,导致产业空心化,甚至催生金融乱象。客观来看,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有投资金融的意愿。对这些资金如何约束,有待探讨和思考。

这个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并不存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论是实体企业还是金融企业都由国家控制,不存在资本逐利流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金融市场自由度不断提高,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程度不断提高,资本有了自由流动的环境,逐利性日趋明显,就要求我们明确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投资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应该有以下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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