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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警示新经济高估值泡沫:创新企业上市定价不能敷衍了事

2018-06-15 14:16:41      参与评论()人

需要报送估值和研究报告

在原来的市场条件和定价机制下,一些机构投资者行为也像散户一样,不做深入研究,盲目报价,以募集资金量倒算、以市盈率倒算、依赖海外市场价格等,定价功能没有充分体现。

为此,上述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试点公司询价提出了要求。具体来看,一是专业投资者需要深刻认识自身在IPO询价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不能仅考虑自身的个体利益,更要承担询价制度赋予的市场责任,顾全市场稳定的大局。二是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采用恰当的估值方法,体现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专业性。三是报价应有充分的研究基础,要履行严格的决策程序,保持专业机构应有独立、客观、理性、审慎。四是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注重新股报价、申购、缴款等环节的合规性。

上述负责人认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应当通过招股书全面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与业绩变动情况,深入研究发行人面临的各项风险因素,审慎采取适合发行人特点的估值技术和估值手段,避免武断、片面和冲动的做法,避免受媒体舆论的诱导影响。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估值与报价的科学性、专业性、稳妥性、约束性,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市场稳定作用,为长期发展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记者了解到,为督促询价对象切实对试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在后续的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过程中,证监会将要求参与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通过主承销商向监管部门报送。主承销商在向证券业协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各家机构的估值报告,证监会机构部和证券业协会将对相关询价对象进行检查考核。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证监会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发行承销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询价对象在报价环节是否进行了深入研究,报价依据是否充分,估值是否审慎合理,参与询价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新股上市后的交易行为等等,对于发现问题的询价对象,证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予以惩戒。

(原文标题为《证监会召开询价对象工作会》)

关键词: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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